国安法和23条,何必多此一举?这存在两个层面的分别,一个是纯粹法律条文的差异,一个是政治态度的分别。法律条文的差异,就是23条会立一些国安法字面上都没有包含在内的东西,例如“叛国罪”、“间谍罪”、“外国政治组织”等等。当然,政治层面才是最关键的差异。国安法是人大常委拍板通过移入香港,是中央代劳,不能反映香港特区丝亳意愿。23条不同,是基本法写明的“自行立法”责任,只要23条立法,中央政府就可以大声告诉世界,这是香港人自己愿意保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动作。一个是被逼,一个是自愿,后者当然才能体现“真爱”。而且,当初北京就是在23条一役栽跟头,当然要在摔倒的地方爬起来。政治上的自愿忠诚配合,也是重要功效。香港不会在国安法下便完成政治斗争。反送中运动已经把香港作为经济城市的角色抹去了,国安法后有23条,23条当然也不会是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