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贵州贵阳小龙滩强拆事件视频」这是一段2020年6月12日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小龙滩的村民反抗政府强拆的视频。户主及其朋友因在反抗强拆的过程中导致多名强拆人员从房顶掉落而被法院分别判处3年到1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该视频由强拆人员拍摄,因为公诉人用此视频作为定罪的证据而被公之于众。
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潘容,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开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扬,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德章,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瑶环,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潘璐,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学,男,1964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永梅,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余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芳(曾用名周洪芳),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志权(曾用名罗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仁义,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修文县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潘容、周芳、罗志权、宋德章、黄大学、罗仁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黔0115刑初3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原审被告人周芳、罗志权、罗仁义,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6月12日,贵阳市观山街道办组织有关部门执行拆除工作过程中,被告人杨潘容手持煤气罐、周芳手持菜刀、农药坐在房顶,二人扬言采取过激行为,工作组劝阻无果,安排保安人员破门上楼欲带离杨潘容、周芳,确保拆除现场的安全,但在三楼楼梯道遭遇预先进入房屋内的人员抵抗,以扔砖头、瓦片的方式阻挡保安人员从此处上楼。随后,观山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常某带领韦某、尹某、陈某、李某四名征收代办公司人员,从邻楼上到该户房顶,与杨潘容、周芳沟通劝诫,周芳手持菜刀、农药坐在屋檐边,杨潘容手持小型煤气罐,并打开阀门用火机点燃,面对此种情况,征收代办人员韦某试图打掉杨潘容手中的煤气罐,但反被推倒坠楼。随后被杨潘容、周芳邀约来的被告人罗志权、宋德章、黄大学、罗仁义伙同杨潘容,使用砖头、瓦片等殴打常某、尹某、陈某、李某,尹某在此过程中被打下楼顶摔至地上,陈某、李某从房顶翻墙跑开,常某跳至旁边楼房雨棚得以脱身,五人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韦某受伤致颈6、7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受伤致头皮下血肿评定为轻微伤、受伤致体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尹某因高坠致全身多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被打伤致头皮瘢痕遗留及双侧顶部头皮下血肿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常某被打伤头部致头皮瘢痕遗留及双侧顶部头皮下血肿为轻伤二级、被他人用砖头打伤右手致食指瘢痕遗留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被打伤右膝部致右膝部皮肤挫伤为轻微伤。
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和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街道办事处报案材料、征收补充委托代办协议、周芳限期腾房通知书照片、观山湖区重点项目征拆指挥部关于明确征拆事权职责的通知(观征指发【2019】2号、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搬迁补偿公告、小龙滩棚改收储项目一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府发【2018】21号《观山湖区关于规范和优化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方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房屋搬迁货币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搬迁现场查勘表、房屋平面图、观山湖区小龙滩棚改项目一期房屋摸底调查测绘表、观山湖区小龙滩棚改项目一期房屋摸底实景图、DA331现场照片、周芳户附属设施照片、观山湖区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费协议审核表、小龙滩棚改收储项目一期等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审核意见、小龙滩棚改收储项目一期D组D048周芳、杨潘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册复印件、周芳个人承诺书、周芳个人承诺书照片等书证,证人宋某、田某、杨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潘容、周芳、罗志权、宋德章、黄大学、罗仁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潘容、周芳、宋德章、罗志权、黄大学、罗仁义故意殴打他人,致使多名被害人多处轻伤、轻微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潘容、宋德章、罗志权、周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纵观本案,杨潘容的作用高于宋德章,宋德章作用高于罗志权、周芳。被告人黄大学、罗仁义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志权、周芳、黄大学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罗仁义在开庭前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罗志权、周芳、黄大学、罗仁义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潘容、宋德章、罗志权、周芳、黄大学、罗仁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六被告人依法处罚。其中,宣告被告人周芳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潘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宋德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三、被告人罗志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四、被告人周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五、被告人黄大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六、被告人罗仁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七、作案工具手机五部、煤气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不服,杨潘容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客观不符,其行为是基于对方的非法强拆导致发生的,只是为了保护房产不受侵害,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杨潘容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法构成防卫过当,可对其减轻处罚;杨潘容在本案中构成自首,归案后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错误,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宋德章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其行为是基于对方的非法强拆导致发生的,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宋德章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且和其他被告人之间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宋德章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黄大学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提出“黄大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周芳、罗志权、罗仁义服判。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未提出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判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复经本院审查属实,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潘容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由陈某、雷某用手机录制的三段视频。以之证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等先动手攻击被告人杨潘容的事实。对于上诉人杨潘容提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客观不符,其行为是基于对方的非法强拆导致发生的,只是为了保护房产不受侵害,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潘容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法构成防卫过当,可对其减轻处罚;杨潘容在本案中构成自首,归案后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错误,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宋德章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其行为是基于对方的非法强拆导致发生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宋德章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且和其他被告人之间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宋德章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黄大学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黄大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综合评价如下:经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10月对观山湖区金岭社区大观村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对小龙滩棚改收储项目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房屋发布拆迁补偿公告,并明确了小龙滩棚改收储项目一期房屋搬迁补偿方案。2019年9月,贵阳市观山湖区征收安置中心与周芳签订了观山湖区小龙潭棚改征收项目一期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2019年10月20日前需搬迁完毕。杨潘容、周芳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房屋被拆除是具有合法理由的。正当防卫的适用前提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适用基础。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原审被告人周芳、罗志权、罗仁义认为拆迁人员的拆迁行为存在不当,应通过合法程序主张自己的诉求,而非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通过暴力的方式拒绝房屋被拆迁,并致三名拆迁工作人员轻伤。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在伤害事件发生后,经过现场工作人员十余小时的思想工作走出房屋后予以抓捕讯问,并无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对于上诉人杨潘容的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供的三段视频,以之证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经审查,该视频系拍摄人从远处进行拍摄,录制画面较模糊,无法准确辨认出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等涉案人员的具体面容以及事件细节,视频也未显示准确的录制时间,本院对上诉人杨潘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原审被告人周芳、罗志权、罗仁义定罪量刑正确。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原审被告人罗志权、罗仁义、周芳因房屋拆迁一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使多名被害人多处轻伤、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潘容、宋德章、黄大学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筑萍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雪 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瑞康
书记员 周尔谦